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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经济补偿的适用和支付一直是企业和劳动者关注的焦点,由于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与之前的《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有较大的区别,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时产生混淆,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的法律风险。本期栏目将全面结合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明确经济补偿的定义、内涵、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以及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区别和适用关系,以期为企业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经济补偿金的定义性质及内涵 1、经济补偿的定义及性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基于一定事由解除或者终止后,企业一次性给与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货币性补助。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具有补偿性;进一步分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并满足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应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即是企业对劳动者在企业工作期间对企业做出的贡献的一种积累性质的补偿。同时,经济补偿金还有一次给付性(竞业限制补偿除外,可以按月支付)和货币性,即经济补偿金应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不能分期支付或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2、 经济补偿的内涵及范畴 由于经济补偿具有补偿性,企业依照法律或与劳动者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的具有补偿性质的费用均应纳入经济补偿的范畴,因此,经济补偿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也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同时,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的医疗补助费也应当属于经济补偿的范畴。 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企业破产重整需要裁员、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后仍需裁员的; 3、因企业主体资格丧失(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提前解散等)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4、除企业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 5、因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6、经企业提出,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7、企业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在企业存在劳动合同法38规定的违法违约情况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在以下情况下,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企业无过错,劳动者提前通知(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转正后提前30日书面通知)企业解除—即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出辞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满,如果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导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终止的; 5、因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或者因劳动者退休、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6、劳动者有过错,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为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劳动者因欺诈胁迫趁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值得企业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和劳动者书面约定了服务期,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出现上述第6条所列情况(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除外)时劳动者应向企业支付的违约金,那么如果劳动者出现了第6款所列情况(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除外),企业不仅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可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都需要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因以下三种情况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企业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因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2、因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终止的。 三、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区别和适用关系 赔偿金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违法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向对方支付的金钱赔偿。赔偿金是和经济补偿完全不同的概念。劳动法及其意见没有明确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区别,劳动部出台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下称“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克扣劳动者工资、拒付加班工资以及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向劳动者加发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将具有惩罚性质的赔偿金也划入了经济补偿的范畴,混淆了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性质。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明确了经济补偿的和赔偿金的区别。2者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 性质不同 经济补偿金具有补偿性质,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企业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而赔偿金则具有惩罚性质,是在劳动合同一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任何一个阶段都有可能产生。 (二) 支付的主体不同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只是企业,而赔偿金的支付主体根据违约或者侵权的主体不同而有所不同,有可能是企业也有可能是劳动者。 (三) 数额不同 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企业只能再此基础上增加不能减少,而赔偿金一般是根据劳动者或企业违约或侵权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的。 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的适用关系—两者是否可以同时适用? 一、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同时适用 当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则企业应当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加付赔偿金,这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存在过错,因此企业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附赔偿金,即企业应承担: 经济补偿金+ 数额相当于50%(100%)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实际上就是说,企业在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之外,还要加付数额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即企业应承担: 经济补偿金+数额相当于100%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这里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根据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本条规定的数额相当于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的性质应该包含2部分,一部分是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另一部分则是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金,由于该数额已经包含了具有的惩罚企业性质的赔偿金,因此如果企业在发生上述情况之后已经向劳动者支付了双倍经济补偿,其就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赔偿金了。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确认。 另外还需要企业注意的是,如果发生企业违反法律或者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一定导致企业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有当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企业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3、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安全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企业的上述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则企业应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同时赔偿劳动者实际遭受的损失。 4、其他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有过错造成劳动者损失的情况。 二、单独适用经济补偿金 当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只需要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无需另行支付赔偿金。 三、单独适用赔偿金 企业或者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违反法律或者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或者侵权方只需向对方支付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即可。但是,立法者出于保护劳动者的考虑,对企业未按照劳动合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即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克扣劳动者工资、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但拒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这几种违约或侵权情况下企业应支付的赔偿金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企业应在补足本应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这部分实际上是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之外,还应加付应付金额50%-100%的赔偿金(实践中,法院一般按50%的比例计算赔偿金)。 除此之外,当劳动者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法律也对劳动者支付的赔偿进行了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