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日期:2019-10-16 已浏览:1816次
法规名称:
|
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
法规文号:
|
陕劳社发〔2006〕143号
|
发布机构:
|
|
法规类别:
|
省政府规章
|
发布日期:
|
|
法规正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和维护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和供养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并作出技术性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